各单位:
根据需要公司公开选定了3家公司为公司提供公务用车服务,运行一段时间以来基本满足了公司公务用车需求。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费用,根据各单位的反馈意见,现将公务用车做如下补充规定:
1、学前教育学院、初等教育学院等校区到校本部参加会议或办理公务可选用出租车或网约车(必须能开具正规发票的车辆,下同),往返可分别乘用不同的车辆,如乘用同一车辆学校只报销往返实际里程的费用,不得报销等待时间或其它费用;
2、只需单程用车的公务也可选用出租车及网约车,如曲阜至济宁、济宁至曲阜、学校至高铁站等;
3、无论选用出租车还是网约车,其费用都要明显低于学校确定的平台用车,报销时必须出具公务用车审批单(附件1)以及当次乘车的正规发票;
4、乘坐出租车及网约车时,要注意自身安全,学校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责任;
5、各单位因公务临时租用中型以上客车时,为保证师生安全,尽可能选用管理规范的国营企业的车辆,如选用其他公司的车辆,单位负责人应确保车况良好,各种手续齐全,特别是足额的保险手续;
6、租用客车合同(合同模板见附件2)除约定好出发地、目的地、价格外,必须写明对驾驶员及车辆的要求,同时约定清楚出现事故时的赔偿责任。各用车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用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对所用车辆把关。
7、去外地参加会议或办理其他公务全程使用公车的,不再报销任何交通补助;使用公车接、送站的,报销时扣除当日的交通补助。
8、特殊情况下的用车,请提前与资产管理处沟通。
财务处
资产管理处
2019.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