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鲁财行〔2015〕58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90 号),现就《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伙食费交纳问题。除接待单位按照《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
二、关于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市内交通费交纳问题。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
三、关于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差旅费报销问题。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等,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负责同志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四、关于工作人员调动搬迁路费报销问题。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五、关于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是否给予补助问题。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给予补助。
六、关于经单位负责同志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差旅费报销问题。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七、关于出差乘坐飞机,从驻地到机场的交通费报销问题。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自然天数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八、关于厅局级及以下人员是否要求两人住1间房问题。 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实行分地区按级别制定每人每天住宿费开支标准,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两人是否住1间房不再规定。
九、关于出差人员是否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卧问题。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十、关于省直驻济单位工作人员到济南市远郊市县开展公务活动的差旅费报销问题。到济南市远郊市县开展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济南市远郊市县是指济南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
十一、关于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报销问题。到济南市(含济南各县、市)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费和培训费的相关规定。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