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物业服务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的紧急通知》和《关于对违规使用公款支付或垫付个人应缴物业管理费问题进行彻底排查整改的通知》、中共山东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关于对违规使用公款支付或垫付个人应缴物业管理费问题进行彻底整改的通知》精神,实施职工住宅物业服务货币化补贴改革后,职工个人住宅物业费用应由职工个人据实向物业服务单位支付,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用公款支付、垫付或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物业管理费用。凡发现在发放职工住宅物业服务补贴的同时,又用公款支付、垫付或报销个人应缴物业管理费问题的,必须立即整改,该追回的坚决追回,该清退的彻底清退,坚决纠正“两头占”行为。
集团2014年4月至2016年6月支付了保洁费、垃圾清运费、保安费用。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根据生活区职工住房面积,从发放的相关费用中扣除补缴。在学校生活区居住的非学校职工,由学校集中收取,物业公司被聘任后,由物业公司收取。
敬请学校职工谅解。
201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