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工会:
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会员缴纳会费问题的通知》(工财字[1994]69号)的规定,现将缴纳2018年(7--12月份)会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会章程》规定会员应当履行按月缴纳会费的义务。凡公司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生活,及时足额缴纳工会会费。
二、会费的缴纳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一)之规定缴纳:
(1)在职在编会员:每月缴纳会费的标准是个人工资表的前二项(职务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的0.5%,工资尾数不足10元的部分不计缴会费;
(2)新进教职工会员:每人会费缴纳为:(职务岗位工资+薪级工资)×0.5%×本校工作实际月数;
(3)非在编人员(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按照其基本工资加工龄工资之和的0.5%缴纳;
(4)2018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的会员:会费按照在职时的标准缴纳至下发文件的当月,以学校退休文件为准,由原单位负责收缴并注明退休月份。
三、各分工会要按照上述标准收缴会费,做好登记、统计工作,在12月30日前上交学校财务工会经费账户,同时,将交费收据复印件和会员缴费登记表加盖公章后报送至校工会权益部A505备案。
未尽事宜请与工会权益部联系。
电话:3196033—201
工会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