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政策的学校
享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政策的学校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员工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并适用于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专科员工。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与发放程序
①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
②每年9月30日前,员工根据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③高校于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评审工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④公示无异议并经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分别对所属学校进行批复后,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员工,并记入员工学籍档案。
⑤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员工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