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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的通知

时间:2019-12-09  信息来源:   点击:

全校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为确保您2020年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提醒您关注以下事项:

         一、请您及时在个人所得税手机APP首页[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模块关注2019年已填报过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发生变化,如有变化,请及时修改。

    二、如您未曾填报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2020年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以享受,请您及时在个人所得税手机APP首页[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模块中填报。

    为不影响您从202011日起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请于20191231日前完成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的确认工作。具体事宜请参考附件一、附件二,谢谢。


附件1

附件2

      财务处

             201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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